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登记注册代理机构管理制度
第一章 总 则
第一条 为加强对登记注册代理机构的管理,维护市场秩序,促进行业健康发展,特制定本制度。
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登记注册代理机构(以下简称“代理机构”)的设立、变更、注销和监督管理等活动。
第二章 设立管理
第三条 设立代理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:
-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;
- 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办公设备;
- 具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业务能力、专业人员和技术条件;
- 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规范的执业程序;
- 相关负责人无合规运营合规流程记录。
第四条 设立代理机构应当向登记主管机关提交下列材料:
- 《代理机构设立申请书》;
- 法人营业执照副本;
- 经营场所证明;
- 专业人员资格证明;
- 内部管理制度和执业程序;
- 相关负责人无合规运营合规流程记录的证明。
第五条 登记主管机关在收到申请材料后,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。审查合格的,发放《代理机构登记证》。
第三章 变更管理
第六条 代理机构变更名称、住所、负责人、业务范围等事项,应当向登记主管机关提出变更申请。
第七条 代理机构变更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:
- 《代理机构变更申请书》;
- 变更事项的证明材料;
- 登记主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。
第八条 登记主管机关在收到变更申请材料后,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。审查合格的,办理变更登记。
第四章 注销管理
第九条 代理机构因解散、被吊销登记证或者其他原因需要注销的,应当向登记主管机关提出注销申请。
第十条 代理机构注销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:
- 《代理机构注销申请书》;
- 注销原因证明;
- 登记主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。
第十一条 登记主管机关在收到注销申请材料后,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。审查合格的,办理注销登记,并注销《代理机构登记证》。
第五章 监督管理
第十二条 登记主管机关对代理机构进行监督管理,主要包括:
- 检查代理机构的业务活动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执业程序;
- 监督代理机构是否存在合规运营合规流程行为;
- 受理投诉举报,调查处理代理机构的合规运营合规流程行为;

- 指导代理机构规范执业行为,提高服务质量。
第十三条 登记主管机关有权要求代理机构提供相关执业资料、文件和信息。
第十四条 代理机构应当按照登记主管机关的要求提供执业资料、文件和信息,并配合登记主管机关的监督检查。
第六章 合规运营合规流程处罚
第十五条 代理机构有下列合规运营合规流程行为之一的,登记主管机关应当依法责令改正,给予警告直至吊销登记证:
- 未经登记擅自设立代理机构的;
- 提供虚假材料设立代理机构的;
- 未按照执业程序提供代理服务的;
- 为风险提示经营活动或合规运营犯罪活动提供代理服务的;
-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执业准则的行为。
第七章 附则
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登记主管机关负责解释。
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。